4月6日,从滕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,滕州市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,参合农民在享受原有报销政策的基础上,受益水平进一步提升。
门诊医药费补偿比例进一步提高。参合农民在我市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医药费报销50%,一般诊疗费报销80%;在滕州市级定点医院门诊就诊,使用中药饮片、中药自制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(中医针灸、推拿、拔罐、刮痧)的,医药费报销50%,改变了去年单纯在市中医医院就诊的限制;
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明显提升。在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150元,150元以上的按90%报销;一、二级定点医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300元, 300元以上至10000元,按70%报销; 10000元以上的按80%报销;枣庄市内三级定点医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500元, 500元以上至10000元,按60%报销; 10000元以上的按70%报销;枣庄市外三级定点医院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800元, 800元以上至30000元,按50%报销;30000元以上的按60%报销;非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, 1000元以上的按25%报销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从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。
建立重大疾病补偿机制。对0—14周岁参合儿童患有急性白血病的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采取手术治疗的;对参合农民患有重性精神疾病;乳腺癌、宫颈癌采取手术治疗的;终末期肾病采取血液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治疗的;血友病等以上七种重大疾病的,在枣庄市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,医药费用中的可纳入补偿部分,扣除起伏线后按以下比例补偿,二级定点医疗机构,起付线为300元,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%比例补偿;三级定点医疗机构,起付线为500元,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%比例补偿;封顶线与其他一般性疾病住院报销累加,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15万元。
据统计,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8年来,滕州市已累计为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6.54亿元,受益人次达763万人次,6311人次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,大大缓解了农民群众“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”问题的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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